11、对各区县、开发区新引进总投资1亿元和2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自签约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全部投资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2、支持民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对列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13、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5亿元以上的高技术工业项目和10亿元以上的新建重点工业项目,按照市政府“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分档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4、对工业产值增速超过全市工业总产值增速一定幅度的民营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一年期贴息,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15、对市委、市政府每年遴选的100户优质民营企业,给予“一企一策”重点支持,优先保障配置关键资源和要素。
16、对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500强”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17、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20亿元和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18、对年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的民营企业,分档给予2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结合产值增速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每3年内产值由3亿元、6亿元、17亿元以下增加到5亿元、10亿元、30亿元,且年均增速在20%以上的高成长性企业,连续三年给予奖励,每年分别不超过1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19、对民营类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和工业企业设计中心年服务30户以上本市工业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0、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民营类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21、对市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工业互联网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通过体系认定的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民营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和软件百强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民营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2、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防领域重大科技项目、武器装备总体型号、关键部件研制项目,对获得国家条保资金、预研资金、科研经费、两维经费等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奖励。对承担军品总体和总机任务的民营企业给予研发投入1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3、对民营企业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军民融合产业孵化器,按照投资规模,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民营企业新建军民融合服务平台,按照服务交易范围、交易量,给予总投资额30%,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对自主或联合研发填补军民两用领域国内空白,或在行业领域有重大突破的首台(套)产品(设备)的本地民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于民营企业引进的国外技术产品,适用于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给予首批使用合同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4、对首次认定的国家、市级民营类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开展高新技术苗子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符合研发奖补政策并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在享受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补助金额50%的奖励。对民营企业承担特定专用科研立项的项目,依据项目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50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研发,对其研发投入,给予不超过2%、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25、对民营企业吸纳技术就地实施转化的项目,经评审认定其经济效益明显的,择优按项目投入(包括购买技术成果、委托技术开发或实施科技成果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等形式)的10%,给予不高于企业三年累计纳税总额,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26、对于企业购买境外先进技术,经认定按照核定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27、以增强民营企业自主研发能力为核心,重点围绕硬科技“八路军”产业领域,培育发展一批快速成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瞪羚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对投入超过3000万元且为我市调结构、促转型做出突出贡献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加大补助力度。
28、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工程技术创新平台等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经综合评定,按照科研条件建设投入的5%—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9、对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或核心成果转化,在三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5000万、1亿元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鼓励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动采取维权,对获得胜诉的,按实际维权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0、对经认定符合文化产业发展导向的民营小微文化企业,连续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对首次成为规模以上民营文化企业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所在区县、开发区按照不低于同等数额给予配套奖励。
31、支持书香之城建设,对大型、综合性民营书店按年经营收入的3%、不超过100万元进行补助;对其固定资产建设贷款贴息补助限额为贷款利息的50%、不超过30万元。对中小型民营书店按营业场所面积,每平方米每年150元给予补助。
32、对引进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西安市经营满3年的文化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实际到位投资1000万元以上市外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3、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300万、100万元的奖励,所在区县、开发区财政按照不低于市级同等数额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数字出版基地转型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
34、对改建、扩建民营类酒店项目,根据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经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新建民营酒店,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已评定星级的民营酒店,通过改造升级,评定升为上一星级的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100万元。对其中新评定的五星级酒店属国际一线知名民营酒店(国际排名前30名)的,奖励标准可上浮40%。对新引进国际知名的特色酒店,地方税收增幅连续两年达到当年平均增幅的,对经营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5、支持民营类特色旅游景区发展。对新获得5A、4A、3A的民营类旅游景区,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36、对参与民宿建设经营的社会资本、村集体、农户,鼓励申报民宿等级,经评定达到等级标准的,在通过验收并经决算审计、开始正常营业后,按照投资额的10%,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通过验收并经决算审计后一次性兑现。
37、对具有明显竞争优势、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民营企业,按照农林部门评审结果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引进和应用给予一定补助。围绕蔬菜、粮食、果业、休闲综合、畜牧五大类创建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对符合标准并由农林部门认定的园区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农林部门认定的西安市十佳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按照竞争性分配原则,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补资金。
38、对新纳入的限额以上民营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民营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限上重点民营商贸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房租补助。对融资租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补助。对民营企业开展的商贸建设类项目按投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我市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进入中国服务业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首次进入全国服务业行业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39、支对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含技术规范)且排名在我市第一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在标准化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给予5万元至20万元奖励。对市质监部门认定,在国际、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制定排名靠前的本地民营企业,分档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完成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并验收合格的民营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0、对新评为国家5A、4A、3A级的民营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全国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的民营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支持“长安号”国际货运班列开行,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和每箱每公里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41、对民营建筑企业资质由一级升为特级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公路、通信、电力等“专精特新”企业由二级晋升为一级的,参照晋升特级标准给予奖励。
42、对落户我市的市外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民营企业,当年给予100万元奖励。民营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超过50亿元以上的,每50亿元奖励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3、对民营企业承建(不含参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及“国家级优质工程金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44、支持建立“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每个最高支持100万元。对我市口岸作业区内的口岸功能建设项目,通过贷款贴息和建设补助方式给予一定支持,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境外投资开办生产性企业且能带动我市出口的民营企业,实际投资额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5、对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民营企业,直接承揽国际承包工程项目,按承包合同额每3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50万元。自2019年起,对统一组织的“一带一路”国家及新兴市场重点展会的展位费补贴标准提高到80%以上。
46、对落户在我市,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及市级引进的各类人才,财政分别给予50万、30万、10万的配套资助。对公开招聘形式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助安家费3万元,5年共15万元。每年评选100名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领域优秀人才,按每人5万元标准给予表彰奖励。对经市委人才办审定引进的ABC类人才,个人以工资、薪酬构成年收入超过30万元的,按该人才上一年度在西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西安市留成总额给予补贴。
47、每年举办一次创业大赛,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创业项目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上述项目落地西安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5-20万元一次性无偿资助。对在西安创办民营企业或开展成果产业化活动的A类、B类、C类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配套奖补;参与双创的D类人才,根据项目规模给予每人一次性2—5万元项目资金资助。49、对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或核心成果在三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奖励300万元。在政策执行期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奖励400万元、450万元和800万元。
48、对为西安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1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个人或团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部级一等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20万元奖励。在全市范围内每年开展“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评选活动,给予 “西安工匠之星”每人奖励3万元,“西安工匠”每人奖励1万元。
49、对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基地出租民营企业的标准化厂房,给予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不超过8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0、对市级新认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分档给予30—3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每年10—30万元运营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微民营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民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本地高校院所、军工集团、龙头企业和国内外知名众创机构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器),经综合评定,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经费支持。